呼伦贝尔市旅游局办事指南
一、事项名称 设立旅行社(国际、国内)审核 二、法定依据 (1996年10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205号国务院令发布,根据2001年12月11日第334号国务院令《国务院关于修改〈旅行社管理条例〉的决定》修订)的《旅行社管理条例》及(1996年11月28日国家旅游局第5号令发布,根据2001年12月27日国家旅游局第16号令修订)的《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 三、受理机关 呼伦贝尔市旅游局 四、决定机关 1、(设立国际旅行社)国家旅游局决定 2、(设立国内旅行社)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局决定 五、法定条件 符合《旅行社管理条例》中第二章〈旅行社设立〉条件及《施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中第二章〈施行社的设立条件〉的自然人,香港特别行政区、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旅游经营者在内地投资设立旅行社,比照适用本“条例”和“细则”中规定。 六、申请材料 1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(市工商局行政审批窗口); 2、企业的设立申请书; 3、指定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旅行社章程; 4、聘请具有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会人员证明; 5、办理临时帐户; 6、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; 7、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(注: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金150万元人民币、国内旅行社注册资本金30万元人民币); 8、填写《申请旅行社技术报告书》。 七、办理程序 (一)受理 1、承办: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旅游局窗口。 2、岗位职责及权限:窗口工作人员受理设立旅行社申请材料,进行审核(材料是否齐全,是否符合法定形式),查验申请材料。 (1)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,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充申请材料的并符合要求的,窗口当场受理。 (2)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要求的,但错误可以当场更改或更正的,允许申请人更改或更正,然后当场受理,对于材料不全,不符合法定形式的,告知当事人,补正材料并符合法定形式后再予受理。 (二)审查、核定 (1)承办: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旅游局窗口 (2)岗位职责及权限:窗口负责人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受理材料进行详细的内容审查,按行业审查标准(申请办理事项是否符合法律、法规和政策及规定,是否符合申请的法定条件)核定申请材料,符合行业规定标准的鉴发国际、国内旅行社审核《旅游局受理通知书》和《旅游局办结通知书》并上报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局审批。 (三)1、承办: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旅游局窗口。 2、岗位职责及权限:按档案管理的要求立卷归档。窗口将文书材料进行归档,每月汇总一次。 八、办件类型 上报件 九、办理方式 即时办理 十、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,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。 十一、收费项目 无 十二、有无数量限制 无 十三、年检(审) 年检,依据:《旅行社管理条例》第三十六条《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四十二条、第四十三条、第四十四条、第四十五条、第四十六条、第四十七条、第四十八条之规定进行年检(审)。 十四、证件及有效期限、变更 (一) 证件名称:旅行社营业执照 (二) 有效期限:二年 (三) 可以变更,依据《旅行社管理条例》第十三条、第十四条、及《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八条。 十五、监管措施 依据《旅行社管理条例》及《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进行日常管理、监督检查和年检(审)。旅行社如违反《旅行社管理条例》第六章罚则的规定及《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第十章罚则之规定的,由市旅游局责令限期改正,逾期不改正者处以相应的罚款。 十六、联系方式 呼伦贝尔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旅游局窗口 窗口电话:8221961 办件查询:8221961 8250758 投诉电话:8296916、8296917(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) 8225676(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) 行政复议电话:8217522(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处)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:8217523(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执法监督处) 网址:呼伦贝尔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呼伦贝尔市旅游局WWW.HLBR.JOU.CN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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